[这篇文章在1992年发表于“Wired magazine”;没有对内容进行修改,但是增加了一些说明,这些说明都用方括号括了起来。]
(jpeg 7k) (jpeg 141k) 因专利权问题而没有gif图
唱片公司的巨头们不喜欢数字录音机(Digital Audio Tape recorder,DAT),因为数字录音机可以用来制作精美的音乐的拷贝。他们担心顾客会自己复制音乐,而不去买现成的唱片。
通过上诉,他们已经从DAT的制造商那儿得到一项协议,协议规定DAT的制造商必须为售给客户的每一份DAT及每一盘DAT的磁带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将分给音乐业内各个参与者:音乐人,制作人,音乐出版商,唱片公司。DAT的制造商还同意削弱DAT的功能,使他不能对唱片的复制品进行拷贝。
现在唱片公司已要求国会建立一项法律,将上述费用变为一项税收,并禁止生产可不加限制使用的DAT磁带卷。
这一税收的意义据说是为补偿音乐人因个人用DAT复制唱片所收的损失。然而,57%所征税收落入唱片公司和音乐出版商的腰包,剩下不到一半的钱才归参与音乐创作过程的人。所剩资金的大部分又归超级音乐巨星所有,因此只有很少的一点用于鼓励音乐创作。同时,DAT的使用者不能充分享用DAT技术。
这里建议采用另一种对DAT及DAT磁带征税的方法棗一种支持音乐创作而不逢迎投资利益的方法。
唱片公司认为其意义在于补偿音乐人的损失,宣称音乐人有权对每一份拷贝收费。许多美国人认为版权法反映了作者或音乐人的自然权益,有权获得公众政策的特别关注。但专职于这一领域的任何一位律师都知道这是一种误解,是违背美国法律的。
美国宪法规定版权的意义是“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音乐的进步意味着创作出更多的,变化的音乐供大众享用。版权是用以促进大众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
然而版权经常被外行和政客理解为自然权益,因此厂导致版权政策的错误决定。甚至制定版权法细则的法院也任由这一错误思想悄然潜回,尽管他们认为应当排除。这是一概念错误,因为它把服务于更高目的(进步)的一种方法(版权法)误解成服务于自身目的。
促进艺术的进步并没有从本质上证明作者有权享受各种版权或版权完全应该存在。如果进步的利益超过了版权加于除版权所有者之外每个人的负担,版权才是公正的。
我们怎么计算费用/利益的比值呢?这部分依赖于客观的事实(一项专门的法律是怎样影响音乐创作和享用者),部分依赖于我们对那些结果的价值判断。
让我们假设如果结果可以大大促进音乐的进步,支付DAT税是值得的,然后研究应怎样安排税收的细节以使利益最大化。但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与这项研究有关的基本规律和事实。
回报递减是一普遍的经济规律。它指出用于既定目标的努力或资金产生的附加增值最终将越来越少。当然存在着这一规律的例外,但那是局部的。如果你不断的增加投入,你最终只能放弃期望。
例如,你可以增加公路来使交通顺畅。在一座城市,每20里拥挤的道路加一条路,可是平均交通速度每小时提高15里。再加一条却不会产生相应的效果,每小时只能提高5里。如果交通阻塞已经解决,再加第二条则几乎没有什么显著提高。而每加一条路都会引起位置混乱,因为必须拆掉一些建筑以腾出空间。
应用到音乐人的活动中,回报递减的规律告诉我们,音乐人后继的收入对音乐的创作贡献逐渐减小。
对于那种以任何方式使用音乐都“应该”受版权保护的观点,回报递减是反驳它的第一个理由。试图保证所有者控制对音乐每一种可能的使用,或者给他们在所有可能的配套市场上以经济上的奖励,这都不能让公众有所获益。版权的扩展只能“推动进步”到一定程度。更多的扩展只能是让公众向所有者支付更多的费用而已,为那些所有者做的任何事情。版权扩展超过合理程度当然不会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
那些对扩大的版权有既定利益的人发起讨论,宣称版权“应该”尽可能的扩大范围。但回报递减理论不赞成这一观点。因此他们又回到扩大版权以获取最大的进步速率的立场上。然而这也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忽略了其它交易的存在。版权象其它政府事宜一样将费用和负担加给民众。所获得的利益可能抵不上相应的代价。
政府履行许多重要职能,但很少有人说这些职能的任何一项都应该扩大以获得最大产出。例如,政府建造公路,这很有用。但没有什么领导会提倡尽可能修建每一条可以修建的公路。修路费用昂贵,而且市民的钱还有别的用处。修建过多的公路就意味着其它的社会的和个人的需要无法满足。
这些考虑也适用于个人的决定。多花些钱,你可以买更大更高档的房屋。如果其它条件相当,大多数人都会倾向买贵一些的房子。但若财力有限,买贵些的房子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糟糕的配置。
版权并没有直接向公众收费,但它确实使每一个人付出了代价——自由的丧失。版权的范围越广,我们失去的自由越多。我们宁愿多享受一些自由,也不愿拿它来做交易。我们必须通过比较费用/利益的比值来决定版权政策。
为音乐制作提供经济刺激的思想是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上的。音乐人主要,也必然希望另类的回报。几乎没有那个音乐家是因为他的音乐富裕的,主要目的在于致富的天才会选择其它途径。
事实上,心理研究表明对外来奖励(如利润)的渴望会阻碍创造性活动,如音乐创作。那些做的出色的人大多是为音乐本身而作的。
这并不意味着音乐人就不关心他的所得。大多数音乐人希望通过音乐来谋生,这样他们可以自由的将他们的时间花在音乐创作上。只要他们足够生活,他们就会尽力创作好的音乐。我们希望他们的所得一定程度上超过仅够生活,因此他们能生活的象大多数美国人一样好。但支付给他们更多就会使公众的利益减小——这就是回报递减规律。
基于这些理解,让我们来考虑应怎样对DAT磁带征税以达到上述版权的目的。
如果DAT税的目的是使音乐人和作曲家获得更多利益,那么收集的钱应全部归他们所有——而不只是43%。音乐人和作曲家是真正的音乐创作者。原则上应与唱片公司无关。
唱片公司确实提供了有用的服务:他们发行预成的音乐唱片,通常是高质量的。这项服务被广泛应用,并将可能持续下去。购买预成唱片的顾客为此付费是应该的。但为自己或朋友制作音乐拷贝的听众并没有享受这一服务。他们只是享用了音乐人和作曲家的作品。唱片公司的贡献是附带的,而不是必需的。
每一个音乐人和作曲家应获得多少税收份额呢?唱片公司的建议要把这笔资金分摊到唱片销售上。
这意味着资金的分配或多或少以音乐人的作品被复制的多少为基础。但精确的比例并不是最佳分配方案。如果每个音乐人根据他或他的音乐的拷贝数收取一定比例的份额,那么这一大笔份额会使一些巨星比现在更富。这对促进音乐文化及多样化没有什么裨益。
我们可以通过使音乐人的每一份税收份额与拷贝数的增长脱钩来更有效的促进音乐的发展。例如,我们可以计算一种“拷贝数的修正值”,在超过一定数值后,这个值的增长将比实际数值增长的慢。
缩减的结果是使资金更广泛的在足够生活的标准上支持更多的音乐人。这会促进音乐的多样化,这正是版权的预定意义。
美国政府已通过一项计划为艺术的多样化提供资金:这就是NEA。但NEA具有随意的权力,使之成为争论的中心,有时是因为一些公众极不喜欢这一作品,有时是因为几乎没有什么人喜欢它。DAT税金的扩散也具有支持次流行音乐的作用。但它不会支持没有人喜欢的音乐人的作品。而且,既然它不包含任意性及武断的决定,在任何特殊情况下都不大会存在反对意见。
唱片公司的建议包括为家庭听众自行复制制造困难的要求。它特别要求DAT的使用者不能对经DAT拷贝的复件进行再次拷贝。这一要求的主旨是基于家庭拷贝的不公正。
过去许多人认为它不公正,是因为它将减少音乐人的收入。DAT税收使这一理由站不住脚。一旦家庭复制通过DAT税收来增加音乐人的收入,阻碍家庭复制的原因就不存在了。
因此,一旦征收了DAT税收,复制DAT磁带的功能就不应受到限制。家庭复制比唱片公司和唱片商店更有效,音乐爱好者将被鼓励尽可能的进行家庭复制。
今天美国所有的音乐唱片都是在唱片商店购买的。家庭复制只是一小部分。这种状况可能还将持续很长时间,因为在唱片商店人们可以选择专辑或浏览更多供选择的音乐。既然这种状况还将继续,我们通常可以通过计算唱片数来很好的估计一段音乐的听众数。
最后,家庭复制会变得如此普及以至通过销售数估计听众范围并不能令人满意。对于那些不依赖唱片公司的音乐人来说,现在已经不满意了。并且如果一些音乐家需要另外的支持,这些便是。我们需要另一种方式来估计每一段音乐的利用情况,以分配税金。
我们可通过调查做出估计。调查人员可时常询问随机抽取的一定数目的公众,向他们了解有版权的音乐的拷贝情况。被询问的市民并不必须做出回答。但拷贝并不会受到惩罚,也不判为有罪,所以大多数人会乐意参加的。歌迷们将希望被选中因为这样会对他们所喜欢的音乐组合的评估有利。
为使调查更有效、有更广泛的基础(这样就更精确),它必须是自愿的。调查局给那些被选中的参与者邮寄读写纪录卡,这些参与者必须愿意随时将卡片连到DAT机上,然后将其寄回。通过特殊的设计,调查局将无法知道谁寄了什么卡,因此不会知道谁复制了什么音乐,但他们仍可得出精确的合计。
唱片公司已经提出了一个杰出的计划,向公众征税以提高自己的收入,但这不是版权的合法目的。适当的关注版权的目的,我们设计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方法,既支持音乐人,又给市民充分的自由去复制他们想复制的音乐。
[这一部分今天已经不适用了,因为DAT税收法已经通过并签署了。]
Record company lobbyists are working hard to pass their form of DAT tax. There is little organized opposition, and little public debate. Their bill has already been sent out of committee in the Senate.
This article proposes an alternative to the record company plan. In order for this alternative, or any alternative, to have a chance, we must first prevent the hasty adoption of the record company plan. To help accomplish this, please write letters to:
Congressman Barney Frank 437 Cherry St West Newton, MA 02165
Senator Metzenbaum United States Senate Washington, DC 20510
House Sub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Washington, DC 20515
Urge Congress to reject the record company bill so that this and other alternatives can be properly considered. It takes just a few minutes to write a short letter, but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people's letters it can do a great deal of good.
If you know any musicians, composers, or songwriters, give them copies of this article. Many musicians prefer this alternative to the record company tax plan, and they are strongly motivated to act on their concern.
[上述文章在1992年发表于“Wired magazine”。唱片公司DAT税收法案(The record company DAT tax bill)随后由乔治“read my lips”布什总统签署生效。虽然这是在1992年选举之前不久,却很少有人注意到他又一次打破了不再批准新税收的竞选诺言。]
Richard M. Stallman 版权所有,Copyright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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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7 Dec 1998 tower
翻译:Jan 1999 CatKing[AKA]
校对:29 Jan 1999 viva[AK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