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 这些共同元素被结合到Debian Free Software Guidelines, 後来变成开放原始码定义. 在开放原始码定义的指导下, 一份开放原始码版权必须要保护无条件的由任何人或团体来修改开放原始码软体的权利.
因此, 与OSD相关的理论(及OSD-conformant版权, 诸如GPL, BSD, 及Perl's Artistic License)就是任何人可以玩弄任何东西. 没有人可以防止一大票人来玩弄任何开放原始码产品(诸如, 以Free Software Foundations的gcc C compiler), 复制原始码, 将它们朝各种不同的方向演化, 但都可以宣称依然是该产品.
但在实际上, 这样的`分歧'几乎没有发生过. 大计划分歧的状况很少, 而且几乎都是由重新贴个标签及大规模的自我正当化来完成. 很清楚的, 在GNU Emacs/XEmacs分支, 或gcc/egcs分支, 或各式各样的BSD分支群, 这些分歧者都感觉到他们是在对抗一个相当巨大力量的社会规范.
事实上(与anyone-can-hack-anything的大众理论相矛盾之处)开放原始码文化有个很复杂但大体自我正当化的拥有权习俗. 这些习俗规范了谁能修改软体, 这些状况决定了谁能够修改, 谁有权力再发行修改过的版本到团体中.
这些文化的禁条明确地规范基准. 因此, 我们在此摘要一些重要的部份会对未来有点用处.